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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传销罪的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组织、领导、参与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是什么?

imtoken官网怎么找到 2023-06-30 05:23:49

上海市腐败犯罪律师欧祥英律师现就读于上海市汇谷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守信,勤奋敬业,以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利,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、协调、谈判和辩护能力。受人委托,忠于他人,不畏艰险,努力工作,愿意尽我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。我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,但我敢承诺尽全力办好案子!

组织传销罪的量刑标准和司法解释

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传销,即一些不法组织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借口对消费者进行洗脑,让参与者在加入其组织之前先购买其产品或服务。这种组织有一定的阶级性。他们以利诱、胁迫、开发人员数量等手段作为报酬和回扣的依据,让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。这就是传销。

组织、领导传销罪的构成条件如下:

一、对象条件:

本罪的侵害客体复杂,侵害秩序、市场经济的稳定、公民财产的归属。本罪以公民的财产(一般为货币)为犯罪客体。这也伴随着哄抬物价和逃税减税,违反了多重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。

二、客观条件:

这种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,但也扰乱了社会稳定。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传销都构成犯罪行为,也分为情节严重的。只有一些情节严重的行为才算犯罪行为,有关司法部门将予以追究,而一些轻微的行为只能构成违法行为,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;在这里,直销活动与金字塔犯罪也不同。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,通过欺骗、误导等行为夸大直销员的收入和产品功效的,将由直销监管部门予以处罚,不能作为传销罪处理。

要从传销的影响、传销使用的手段、传销开发者的数量、传销案件的涉案金额等综合方面来判断传销犯罪的严重性。

三、主体条件:

只要达到法定犯罪年龄,并且有自然人可以承担犯罪,就可以判定为传销。传销组织的策划者和长期胁迫、介绍、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,均受到刑事调查。并且一些普通参与者不需要承担刑事指控。

根据《关于管理单位办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:“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设立后,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或公司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,其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的,以自然人犯罪定罪,不以单位犯罪论处。

四、主观条件:

如果组织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则具有直接意图。总之,组织者知道他们的行为是传销,他们知道这是法律不允许的,但他们仍然要触犯法律,继续追求有害的结果。这是本罪的主观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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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加入传销所需的资格:

这可以大致分为两部分。一是他们需要资本投资,但他们没有任何产品,而是欺骗参与者投资他们的所谓资本运作。二是购买他们的产品或服务。参与者只有购买足够的产品才有资格获得传销。因此,如果某些活动设置了加盟条件,例如支付费用或购买产品,则可能具有传销目的。

组织、领导、参与恐怖组织罪的概念是什么?

随着外国恐怖组织的壮大,恐怖活动在世界各地时有发生。由于境外极端组织可能与我国某些极端组织勾结,打击境内恐怖犯罪一直是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。恐怖活动的实施者包括该组织的组织者和教唆成员。这样的人一般都被洗脑了,有极端思想。他们发动攻击,危害人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进了传销有生命危险吗,给政府制造麻烦。组织、领导、参与恐怖组织罪的概念是什么?以下是相关资料​​:

一、概念

本罪是指组织、领导和积极参与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。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。

二、立案标准

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》,犯罪主体

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。 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确实具有犯罪行为能力,无论是中国公民、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,都可以构成本罪。在司法实践中,真正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人应该是组织、领导或者参与恐怖组织的人员,其中大部分是恐怖组织的成员,包括恐怖组织的头目及其参与者。对于普通参与者;无论情况如何,都不能绝对将其视为犯罪。

对于那些因为不知道真相而参与恐怖组织的人,一经发现就断绝关系,并没有真正参与恐怖组织的活动或只是一般的日常活动,或者被骗,被骗、引诱或强迫参与。恐怖组织,但受到消极对待,经教育、悔过自新、积极举报、揭露恐怖组织成员及其犯罪活动的,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“情节严重、危害不大”刑法。不被视为犯罪。此外,14岁至16岁之间仅参与甚至组织、领导恐怖组织的人员,不能以本罪论处。任何组织、领导、参与恐怖活动组织的,构成故意杀人、致人重伤或者致死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、强奸、抢劫、贩毒等8项罪名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犯罪对象

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,即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和财产安全。该行为的对象可以是该国公民或外国人。近年来,受各种因素影响,我国恐怖犯罪呈上升趋势。有的犯罪分子结成帮派,血脉相连;他们独霸一方,造成杀人、爆炸、绑架等事件,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严重影响社会治安。

犯罪的主观方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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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。

犯罪的客观方面

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、领导或参与恐怖组织的行为。

您必须组织、领导和参与恐怖组织。所谓组织,是指通过策划、鼓吹、教唆、召集、引诱、教唆、胁迫、招揽、吸引、安排等手段,使分散的个人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,以实施恐怖活动和犯罪为目的的行为。等,形成恐怖组织,确定恐怖组织的目的和宗旨,以及组织结构、人员安排、行为规范和活动等具体活动,以及恐怖组织成员的发展情况。所谓领导,是指恐怖组织成立后,通过计划、决定、指挥、领导、安排、调查、协调等方式,对恐怖组织成员及其活动进行指挥、管理的行为。组织起来。

所谓参与,是指知道恐怖组织主动或主动要求加入该组织,或基于组织者或中间人的煽动、引诱、招揽、威胁、欺骗等手段加入恐怖组织,等成为其中之一。组织、领导和参与恐怖组织的行为既独特又相互关联。组织行为一般发生在恐怖组织成立之前。组织成立后,为了加强组织,采取各种手段让别人加人或控制成员,不得离开组织的行为也应属于组织的范畴。领导作为指挥和管理恐怖组织的行为,必须在组织成立后实施。

组织成立前,没有其管理、指挥等领导行为。因此,在组织建立恐怖组织的过程中,领导、策划、指挥创建、建立组织的行为应被视为组织行为。讨论。从恐怖组织成立之初到其整个持续存在,参与都可能发生。需要指出的是,对于本罪的构成,这三个行为都不是必须的。

四、恐怖组织的含义

组织、领导和参与必须是恐怖组织。要理解恐怖组织的含义,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恐怖活动。恐怖主义,又称恐怖主义或恐怖行为,是指使用或威胁杀人、纵火、爆炸、投掷危险物质、绑架、劫持飞机、自杀式袭击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险手段,制造恐怖气氛的行为。恐吓、威胁和胁迫政府、社会和公众的恐怖活动。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:

1、明确恐怖活动的目的。行为人对某人或某物实施或威胁实施放火、爆炸等危险行为。非法尝试。

2、行为的危险。施暴者实施恐怖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在公众中制造恐怖气氛,使公众恐慌、恐惧、不安,时刻担心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进而恐吓胁迫犯罪分子。政府、社会或公众。 ,采取的手段自然是相当危险的。其中,暴力、残忍和危险的手段是首选手段,这使得恐怖活动往往具有危险性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,恐怖行为的手段也在发生变化和发展,传统的恐怖行为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和发展,网络恐怖主义应运而生。

3、对象非特异性。恐怖分子想让公众对其罪行产生普遍的恐惧感,使人们在生命、健康或重大财产受到威胁时感到恐慌和不安,而对象的选择自然具有任意性和不可预知性,从而导致恐怖分子的非特异性行为对象。

五、特点

所谓恐怖组织,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,包括三个人,以政治、报复社会等为动机,共同进行恐怖犯罪活动,以恐吓,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勒索公众、社会和政府。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,恐怖组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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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组织的大多数成员

任何犯罪组织都必须有三个人,或者如果需要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成员,两个人不能构成犯罪组织,但只能成立共同犯罪,不能构成犯罪组织之一的恐怖组织一个例外。

2、澄清犯罪目的

恐怖组织的目的是联合实施谋杀、纵火、爆炸、投毒、绑架、劫持飞机等恐怖犯罪,制造恐怖气氛,进而恐吓、恐吓、胁迫公众,社会甚至政府企图实现其不法意图。

3、强大的组织

由于相同的犯罪目的,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,结构比较严格。组织成员之间一般分工明确,有组织领导犯罪组织的领导者;重要成员特别是骨干成员基本固定;在组织、领导者和一般参与者之间,通常层次分明,层级界限比较严格。纪律比较严格,有的比较粗暴,用来约束和规范组织成员等等。

4、一定的稳定性

恐怖组织一旦成立,其成员因目的明确、一致,纪律严明,相对稳定;作为核心,它们相互联系,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进行暗杀、绑架、劫持、爆炸等恐怖犯罪活动,或者以此作为常规业务,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。

5、严重危害

恐怖组织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不仅基于其目的,而且还因为他们在犯罪时通常有更周密的计划和狡猾的手段。 ,动用组织的全部力量,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为严重,有的甚至骇人听闻,危害之大,难以想象。

六、外在表现

恐怖组织除了上述内在基本特征外,还具有以下外在表现:犯罪与无罪

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,需要注意的是,这种犯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。只要行为人有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之一,即构成本罪。在司法实践中,就参与恐怖组织罪而言,犯罪人必须在明知是恐怖组织的情况下自愿参与,才能构成本罪。也就是说,对于那些不知道真相,被骗加入恐怖组织,一经查明,表态并实际与其断绝关系的,不能认定构成参加恐怖活动罪。一个恐怖组织。但是,如果肇事者最初因受骗而加入恐怖组织进了传销有生命危险吗,后来知道恐怖组织的性质后仍不退出,​​甚至积极从事恐怖活动,则一定构成本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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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罪与放火、爆炸、投掷危险品、劫持飞机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

本罪与纵火、爆炸、投掷危险品、劫持飞机等危害虽然与治安犯罪有密切的关系,比如侵犯的对象是治安;恐怖组织还经常实施放火、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,开展恐怖活动等。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:

1、主观故意内容不同

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组织者企图组建恐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,领导参与者和参与者明知是恐怖组织,仍然领导和参与恐怖组织。虽有实施恐怖活动的意图,但是否实施纵火、爆炸等恐怖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定罪。

如果实施纵火、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,其意图也在于恐吓、勒索公众、社会或政府,属于恐怖活动的范畴;如果没有发生放火、爆炸等罪行。与恐怖主义目的有关;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犯罪,不属于恐怖犯罪,其故意内容是明知爆炸等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,但仍决定实施,并希望或任由危害结果。发生。

2、两者的客观行为不同

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恐怖组织的组织、领导或参与,并不表现出具体的行为。实施放火、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以恐怖活动为目的,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,实施放火、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,分别以原罪和后罪处罚,同时以放火、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。安全客观上表现为具体的纵火、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;

3、作案对象不同

本罪的对象是恐怖组织;后者的对象是恐怖组织具体未指明的人员和财产。

4、犯罪形式不同

除组织者为1人且未遂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外,其他情况均为共同犯罪。这也是一种集体犯罪;后者可以由个人单独实施,也可以由多人共同实施,共同犯罪不是其行为的共同特征等等。

本罪与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界限

两者在主体、主观意图、行为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。主要区别在于一个组织、领导和参与是恐怖组织,而另一个组织、领导和参与是恐怖组织。参与的都是黑道组织。所谓黑社会组织,是指以控制一方、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;采取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组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,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定的势力。它与社会竞争,是一个主宰社会、压迫残害群众、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职业性违法犯罪集团。两者的区别在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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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两者的目的不同

本罪是以进行恐怖活动,恐吓、胁迫政府、社会和公众为目的的;后一种犯罪是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罪和一定的势力范围为基础的。

2、两者的客观方面不同。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、领导、参与恐怖组织的行为;后一种犯罪表现为组织、领导和参与黑社会组织。

3、两者实现目标的手段和方法不同

本罪的实施者之所以组织、领导、参与恐怖组织,是为了开展恐怖活动,恐吓、勒索政府、社会和公众,要达到这一目的,就必须开展暗杀、纵火、爆炸等具体的恐怖犯罪。这些行为具有危害大、范围广的特点,危及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;后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攫取非法经济利益,谋求、巩固、扩大其势力范围,达到统治者的目的,如开设赌场、组织、强迫卖淫、走私、贩毒、抢劫、绑架、敲诈勒索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受贿等危害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
4、这两个对象和它们指向的对象不同

本罪的对象是恐怖组织,犯罪的对象是公安;后一种犯罪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,指向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。由此可见,从静态上讲,本罪与组织、领导、参与黑社会组织罪不难区分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有时由于恐怖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相互交织,应按照适用的先罚原则选择重罪,按本罪处罚。

犯罪人不仅组织、领导、参与恐怖组织,还组织、领导、参与黑社会组织,如果属于不同的组织,属于不同故意实施的两种不同犯罪类型控制。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和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组织是数罪,应当依法分别定罪,并罚。

八、量刑标准

1、犯此罪,组织、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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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

3、对其他参加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

4、犯本罪,并犯有杀人、爆炸、绑架等罪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
同时组建恐怖组织者属于本罪。成员多于两人,目的明确,行为残忍、极端、不具体,危害非常大。一般根据组织的状况和具体行为,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。公众如发现疑似恐怖袭击迹象,应立即报警。